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相关典型案例,该案判决显示,开发商未能按约定交付房屋,购房者可以拿回首付款和已偿还的贷款、利息,后续剩余贷款和利息由相关开发商承担。
【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3日,柏某、杨某娟与连云港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屋。同时,杨某娟作为借款人,某银行作为贷款人,柏某、连云港某公司作为保证人三方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某银行将借款转入连云港某公司账户。
后连云港某公司不能按约定交付房屋,柏某、杨某娟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该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已缴纳的贷款。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柏某、杨某娟的诉讼请求。
于是,柏某、杨某娟将案涉房屋返还连云港某公司,双方口头约定案涉借款由连云港某公司继续偿还。后因连云港某公司未按时向某银行偿还案涉借款,柏某、杨某娟代为偿还。
双方因代偿款协商未果,柏某、杨某娟再次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某公司给付代偿的贷款39617.58元并继续归还未偿还的贷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