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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资金返还!高密公安最新发布→

莫染尘埃 发表于 2025-1-15 11:20:05 | 来自山东
本帖最后由 莫染尘埃 于 2025-1-15 11:22 编辑

  为切实维护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中国银监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文件规定,潍坊市高密市公安局决定对高密市“单某某被诈骗案”中被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资金按比例返还被害人单某某,按照《中国银监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就该案按比例返还事项进行公告,内容如下:

  2024年04月19日,单某某报警称:其在网上被人以冒充购物平台客服退款的方式诈骗239680元。

  受害人单某某被骗资金流向:

  受害人被骗资金103000元进入到一级涉案账户6222620910067138564。高密警方对一级涉案账户6222620910067138564(户名:苏国龙,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台湖支行)进行止付冻结,冻结金额:236256.66元。

  依据《中国银监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单某某被诈骗资金符合通知中按比例返还条件,可以按照比例予以返还。按照规定中的返还计算公式计算,一级涉案账户6222620910067138564(户名:苏国龙,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台湖支行)被冻结的236256.66元中含受害人单某某101302.73元,应返还受害人单某某101302.73元。

  该公告公告期自今日起共三十日,公告期间内与该账号有关的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被冻结资金,向高密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高密市公安局经审核异议成立的,将终止本次返还,并重新确定“单某某被诈骗案”被害人单某某返还比例。异议不成立或者公告期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高密市公安局将按照原确定的比例返还被冻结资金。

  联系电话:0536-2593622、15853612377

  联系人:李警官。

  特此公告

高密市公安局
2025年1月13日

  为切实维护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中国银监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文件规定,潍坊市高密市公安局决定对高密市“李某某被诈骗案”中被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资金按比例返还被害人李某某,按照《中国银监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就该案按比例返还事项进行公告,内容如下:

  2024年02月15日,李某某报警称:其在网上被人以刷单返利的方式诈骗101000元。

  受害人李某某被骗资金流向:
  受害人被骗资金31033元进入到一级涉案账户623059412704202718。高密警方对一级涉案账户623059412704202718(户名:张留杰,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关信用社)进行止付冻结,冻结金额:173544.18元。

  依据《中国银监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李某某被诈骗资金符合通知中按比例返还条件,可以按照比例予以返还。按照规定中的返还计算公式计算,一级涉案账户623059412704202718(户名:张留杰,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关信用社)被冻结173544.18元中含受害人李某某30160.56元,应返还受害人李某某30160.56元。

  该公告公告期自今日起共三十日,公告期间内与该账号有关的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被冻结资金,向高密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高密市公安局经审核异议成立的,将终止本次返还,并重新确定“李某某被诈骗案”被害人李某某返还比例。异议不成立或者公告期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高密市公安局将按照原确定的比例返还被冻结资金。

  联系电话:0536-2593622、15853612377

  联系人:李警官。

  特此公告

高密市公安局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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