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伦律师-
发表于 2021-11-1 10:26:29
| 来自山东
您好,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答疑如下:根据《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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