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1〕Z373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123231971********,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南省民权县**庄**乡**村**楼村**号,现居地:高密市**楼**单元**室,无业。2021年5月12日因卖淫被高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1年5月1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1年3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高密市醴泉街道市委**宿舍小区**号楼**单元**室租赁的房屋中,介绍张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卖淫给陈某某,被告人冯某某获利100元。 2.2021年3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高密市醴泉街道市委**宿舍小区**号楼**单元**室租赁的房屋中,介绍张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卖淫给栾某某,被告人冯某某获利200元。 3.2021年3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高密市醴泉街道市委**宿舍小区**号楼**单元**室租赁的房屋中,介绍张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卖淫给杜某某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冯某某获利250元。 4、2021年4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高密市醴泉街道市委**宿舍小区**号楼**单元**室租赁的房屋中,介绍张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卖淫给孟某某,被告人冯某某获利150元。 5.2021年4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高密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容留、介绍朱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卖淫给王某某,被告人冯某某获利200元。
6.2021年4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高密市**公园南侧租赁的平房内,容留、介绍朱某某以258元的价格卖淫给张某某,被告人冯某某获利108元。 7、2021年4月17日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高密市醴泉街道市委**宿舍小区**号楼**单元**室租赁的房屋中,介绍张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卖淫给王某某,被告人冯某某获利100元。 8、2021年4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高密市**公园南侧租赁的平房内,容留、介绍朱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淫给于某某,被告人冯某某获利60元。 9、2021年4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高密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容留、介绍朱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卖淫给谭某某,被告人冯某某获利150元。 10.2021年4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高密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容留、介绍朱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卖淫给栾某某,被告人冯某某获利220元。 11.2021年4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高密市**公园南侧租赁的平房内,容留、介绍朱某某以560元的价格卖淫给焦某某,被告人冯某某获利280元。 12.2021年5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高密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容留、介绍谈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卖淫给林某某,被告人冯某某获利100元。 13.2021年5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高密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容留、介绍谈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淫给张某某,被告人冯某某获利50元。 14.2021年5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高密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容留、介绍谈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卖淫给王某某,被告人冯某某获利180元。 15.2021年5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高密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容留、介绍朱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卖淫给周某某,被告人冯某某获利130元。 16.2021年5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高密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容留、介绍朱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卖淫给荆某某,被告人冯某某获利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容留、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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