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了1则起诉书 详细内容如下: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71962********,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高密市**村**号。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至2019年7月,被告人蔡某某在高密市**村**路北首其租赁的平房内,容留、介绍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容留、介绍二女性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