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纪律委员 于 2019-11-8 15:21 编辑
11月7日上午,高密法院对宫厚利等13人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公开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宫厚利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褚皓玮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郭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赞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洺屹有期徒刑一年,夏雨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二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鞠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宫厚利擅自设立无发放贷款资质的“鑫达投资理财公司”,先后雇佣被告人郭冰、张赞、褚皓玮等多名人员,非法高利放贷,由宫厚利提供放贷资金并决定是否放款,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预扣高额利息、“考察费”、要求借款人签订借款数额虚高或虚假房屋买卖、租赁等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各类合同,并以“借款规矩”的名义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同时出具借条及收到条甚至同笔借款出具多份借条,借款人及担保人同时持现金拍照以制造借款本金均足额交付的假象;采用非法拘禁、语言威胁、辱骂殴打、破坏门锁、油漆喷字、拉横幅、砸玻璃、烧纸、播放小喇叭等方式,向借款人、担保人强行索要本息、高额“违约金”、“辛苦费”,以同笔借款的不同借条诈骗被害人财物,形成了以宫厚利为首的恶势力团伙,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宫厚利经常纠集被告人郭冰、张赞、褚皓玮、郭植伦、刘吉祥、刘海亭、任成都、鹿洪祥、郭洺屹、夏雨、王启明形成以发放高利贷或利用“套路贷”手段获取非法暴利,并使用非法拘禁、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追索不当利益的犯罪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宫厚利在犯罪团伙中负责组织、策划、指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吉祥、刘海亭、夏雨、郭洺屹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刘吉祥、刘海亭、张赞、任成都、鹿洪祥、王启明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各自在犯罪团伙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如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旁听了本次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