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均系山东省高密市**村**号。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均系山东省高密市**村**号。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包庇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孙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家属,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轻型栏板货车沿高密市阚家镇姜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双井路路口西侧处时,与前方步行顺行的张某、唐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张某、唐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到事故现场,并向出警人员谎称系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逃逸,致两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涉嫌包庇罪。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检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