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上午,高密法院采用远程视频庭审的方式对宋嘉晨等6人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宋嘉晨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健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明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撤销本院(2016)鲁0785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高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执行部分;被告人高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海洋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张潇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嘉晨自2016年以来擅自设立无发放贷款资质的“海阳商务店”,先后纠集被告人王健、高峰、李明、张潇、张海洋等人,非法高利放贷,组成较为固定的发放高利贷和非法讨债团伙。被告人宋嘉晨假借民间贷款之名,通过预扣高额利息、“考察费”、要求借款人签订借款数额虚高或虚假房屋租赁等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各类合同,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垒高债务金额,攫取被害人大量合法财产。在借款人无法还清本息时,指使被告人王健、李明、高峰、张海洋、张潇以非法拘禁、辱骂殴打、语言威胁、恐吓等方式向借款人、担保人强行索要本息、高额“违约金”并采用到借款人、担保人家中油漆喷字、打砸玻璃、放小喇叭等手段对借款人、担保人及家属进行滋扰,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嘉晨多次纠集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随意殴打、恐吓、非法拘禁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王健、李明、高峰、张海洋、张潇受被告人宋嘉晨指使参与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上述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潇系自首、被告人王健系立功,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峰系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宋嘉晨家属代为赔偿部分被害人,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王健赔偿被害人李某部分损失,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六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各自在犯罪团伙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高密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