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 进入手机版 | 继续访问电脑版
官方微信 手机客户端

高密论坛

搜索

王某某、段某某在高密某商务会所协助组织卖淫被提起公诉

不会游泳的鱼 发表于 2020-8-11 14:33:54 | 来自山东
本帖最后由 不会游泳的鱼 于 2020-8-11 14:34 编辑

66.jpg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86********,汉族,辽宁省辽中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均系辽宁省辽中县**镇**村**组**号。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4月18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抓获后被临时羁押在鞍山市女子看守所,后被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5月23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女,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021957********,汉族,辽宁省阜新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均系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路35-310。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8月7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抓获后被临时羁押于辽宁省阜新市看守所,同年8月12日被带回高密,同年8月13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段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年12月10日退回高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罪犯李某以红宝石商务会所经理身份,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后经被告人王某某介绍被告人段某某,二人合伙介绍多名卖淫女到某商务会所进行卖淫活动,2018年8月起,罪犯王份起、李某在高密市某商务会所组织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包括段某某、魏某阳直接带至高密的多名卖淫女),期间由罪犯魏某某、谭某某在高密市某商务会所参与协助组织卖淫,以确保卖淫女利益,王某某、段某某、魏某某、李某从卖淫女五成分成中分出一成四人平分,每人均分卖淫收入2.5%,被告人段某某从提成中分出部分提成给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段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仍帮助招募卖淫女,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检察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全部回复0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