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 进入手机版 | 继续访问电脑版
官方微信 手机客户端

高密论坛

搜索

高密阚家镇人民政府通告!

汪小白 发表于 2020-2-19 16:07:19 | 来自山东

为坚决遏制因丢弃出售屠宰病死畜禽引发环境污染、疫病传播等事件发生,切实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发布此通告。

一、依法依规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1.病死畜禽不准转运、不准收购、不准销售、不准屠宰、不准加工、不准食用,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2.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报告的义务,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

3.各村委会对本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镇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村委组织收集处理。

4.单位和个人发现丢弃死亡畜禽,应当向发现地村委会或镇畜牧兽医站报告。发生畜禽病死,养殖场(户)应当立即向镇畜牧兽医站报告,贩运经纪人应当向所在地畜牧兽医站报告。

二、依法严厉打击丢弃出售屠宰病死畜禽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对不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或者染疫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罚款;对屠宰、生产、贮藏、运输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设立举报奖励

诚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乱丢病死畜禽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536–2822010)。对举报或提供线索查实者,一次奖励人民币壹百元,并为举报或提供线索者严密保密;对借机诬陷、打击报复他人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阚家镇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8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全部回复0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楼主

论坛元老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