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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高密兰某某被提起公诉!

毛毛的冰淇淋 发表于 2020-1-20 12:10:24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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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370727197205162315,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址均系高密市经济开发区**村。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9时许,被告人兰某某未取得农机局颁发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仍驾驶其农用玉米联合收割机在高密市经济开发区**村北陈某某地内割玉米。被告人兰某某驾驶联合收割机向后倒车时未对周围环境详细观察,未详细观察倒车影像及车辆后视镜,倒车时将在联合收割机后侧捡拾玉米的陈某某碾压致死。经高密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某符合碾压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兰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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