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区五中队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夷安大道与潍胶路交叉口西南角处绿化树木被修剪。经查,某鞋业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雇佣工人、吊车修剪绿化树木,破坏行道树整体造型。
法律链接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禁止攀树、折枝、摘果等损坏树木的行为。
处理结果 依照《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之规定,执法队员立即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对涉案车辆进行先行登记证据保存,依法立案查处,该企业因擅自修剪树木被罚款1000元。
城管提醒 城市的公共绿化、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养护管理。修剪城市树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修剪。
市民确有需要对城市树木进行修剪的,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修剪,不可随意、擅自修剪。
来源:高密城管 |